俗语有云:贪小便宜吃大亏。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滑县一男子就因为贪小便宜,明知是赃车仍花4000元钱购买下来,结果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2012年6月12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农历11月份,在滑县焦虎乡某村,被告人唐某以4000元的价格,从一个叫“大鹏”的人手中购买一辆无牌五菱之光面包车。经查,该车车主系鹤壁市浚县孟某,车辆于2011年10月18日在浚县被盗。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