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1月24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吴某酒后到耿某的岳母裴某家找耿某意欲殴打出气,看到耿某的轿车停放在门口,便跳到车的引擎盖上进行踩踏;后又在耿某家的“燕方门市”门口,蹬踹门市的卷闸门和郝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的车门。致使“燕方门市”的卷闸门、玻璃门和海尔冰箱门损毁,耿某的轿车引擎和郝某的轿车车门严重变形。焦虎乡派出所出警后,吴某拒不听从民警的劝阻,并对派出所民警赵鹏等人进行辱骂。经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5200元。案发后,双方已调解,民事部分被害人均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故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写出悔过书向被害人及民警真诚道歉,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