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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探望是法定权利

  发布时间:2012-06-06 15:24:11


  1999年10月,河南省汤阴县军平与张丽结婚。2000年12月,婚生子亮亮(化名)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2003年12月,军平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儿子亮亮随张丽生活,并由军平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二人均再婚,军平再婚后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多次找张丽协商探望儿子亮亮事宜,均遭到拒绝。今年2月,军平以张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儿子的探望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军平与张丽离婚,但儿子亮亮仍然是双方的子女,不因二人离婚而中断子与父和子与母的关系,军平请求探望子女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军平探望子女应确定为每年二次为宜,张丽有协助军平探望子女的义务,遂依法作出判决。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 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 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在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爱, 子女成为父母离婚的受害者。为了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 使其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 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我国《婚姻法》 第38 条规定:“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亲权关系而产生的。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非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 法定事由 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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