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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无法使用 解除合同没有商量

  发布时间:2012-06-05 17:08:47


  6月5日上午,滑县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妻子存款,和解执结了一起因解除租赁合同而不返还租金的案件。

  2011年5月,韩某因生意需要,租赁王某夫妇所有的门面房两间,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交纳了一年的租金22000元。韩某立即对房子进行装修,准备开业。因该门面房王某安装的排烟设施未达到物业要求的标准,限期整改未整改,物业部门不让排烟,且门面房前被施工材料堵住,致使韩某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的门面房。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王某返还韩某租金22000元。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安阳中院驳回。判决生效后,韩某向滑县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玩起了“躲猫猫”,避而不见执行法官。虽经多方查询,仍找不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得知,王某之妻张某经营一烟酒门市,生意还可以。执行法官遂着手查询张某的财产状况。经过多家银行查询,终于发现张某在某信用社有一笔定期存款及活期存款近3万元,立即予以冻结。王某见妻子存款被法院冻结了,开始着急起来,立刻现身法院,想与韩某协商解决此事。经过执行法官做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一次性给付韩某20000元,下余2000元及诉讼费,韩某予以放弃。王某当场将20000元现金交到了韩某手中,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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