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周岁的少年因染上“网瘾”恶习,竟结伙抢劫钱财筹集“包夜”所需要的网费。6月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被告人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刘某系安阳县东部农民,小学文化,因辍学早,经常出入网吧,染上了网络聊天、打游戏等不良恶习。2011年12月16日晚上21时,被告人刘某伙同杨某(未成年,已判刑)及康某(未满14岁),因无钱预付“包夜”的网费,三人便聚在一块儿预谋抢劫,并开始寻找抢劫对象。当看到同在网吧内上网的小马买零食时,三人认为其有钱,便把小马叫到网吧外一个僻静的街道内,向其索要钱财。期间,因遭到小马反抗,杨某便手持皮带,伙同康某以及被告人刘某对小马进行殴打,将小马一部手机及40元现金抢走。经鉴定,小马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赔偿小马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另查明,今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作用较少,未满16周岁,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