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一男子离婚前私设小金库,离婚后被妻发现,妻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多分割。6月1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财产纠纷案,判决前妻与前夫对这笔财产按六、四比例分割。
今年1月2日,李梅与丈夫王明离婚,当时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达成了协议,并已全部兑现。3月5日,李梅得到确凿的证据,发现前夫王明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着她在银行里开了账户,存有10万多元。李梅与王明协商,请求平均分割,王明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且已兑现,拒绝分割。李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王明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多分割。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明离婚前隐瞒的10万多元,主要是来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王明对此秘而不宣,全部予以私吞,侵犯了李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遂判决李梅分得该财产的六成即62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