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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拒捕伤人 案件性质转变

  发布时间:2012-05-31 18:31:07


  林龙在盗窃一台电视机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竟然将前来抓捕的群众打伤。5月29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林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林龙伙同王三(已判决)等人乘坐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汤阴县瓦岗乡一村民家中盗窃一台电视机,离开时,被几名路过的群众发现,林龙等人遂手持砖头、铁锹、木棍等物将两名群众打伤后逃跑,经鉴定,两名群众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电视机已追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龙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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