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拒捕伤人 案件性质转变
作者:付培育 发布时间:2012-05-31 18:31:07
林龙在盗窃一台电视机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竟然将前来抓捕的群众打伤。5月29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林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林龙伙同王三(已判决)等人乘坐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汤阴县瓦岗乡一村民家中盗窃一台电视机,离开时,被几名路过的群众发现,林龙等人遂手持砖头、铁锹、木棍等物将两名群众打伤后逃跑,经鉴定,两名群众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电视机已追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龙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