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飞贼”在夜间扒窃过程中,直至累瘫后才罢手,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作案9起,盗窃物品价值26万余元,最终跌入法网,受到了法律严惩。5月31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5名被告人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薛永军一审分别被判处15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了罚金;被告人郝国海、郑改平、许彦粉等7人也因分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被判处了刑罚。
被告人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薛永军均系安阳县东部农民,为达到扒窃目的,他们对一辆农用三马车专门进行了改装,加大三马车的马力,加高车辆后身的栏杆预谋扒窃。2011年6月27日夜,被告人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薛永军等人,带着镰刀、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改装后的农用三马车深入安阳市东外环路上,进行明确分工后,追上一装满货物的外地车辆并与该车并排行驶,孟红钢、秦海贞等人便站立在三马车后身的栏杆上,对该货车实施扒窃,从车上盗窃两吨左右的铜线,扒窃过程中直至太累不能盗窃后才罢手。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143560元。后以121000元的价格卖与郑改平等人。
经查,2011年1月至6月份,5名被告人先后深入到汤阴县、安阳县、安阳市东外环路等地用同样的方法,合伙或交叉进行扒窃共计9次,盗窃物品价值263507.5元。盗窃物品有白酒146件,价值43800元;氧气瓶13个,价值6760元;工业石蜡26袋,价值11700元;农用化肥48袋,价值5400元;玉米种子37包,价值20350元;核桃露200箱,价值11000元;电热毯13包,价值16900元;铅锭5块儿,价值4037.5元。其中,被告人孟红钢、樊献委参与盗窃9起,盗窃数额263507.5元;被告人秦海贞参与盗窃7起,盗窃数额245047.5元;被告人陈海彬参与盗窃7起,盗窃数额208007.5元;被告人薛永军参与盗窃3起,盗窃数额167947.5元。所盗物品除了自己挥霍一部分外,其他的卖与郝国海、郑改平等6人。另查明,被告人樊献委在网上追逃期间,其妻子即被告人许彦粉给其提供现金1000元,帮助其逃匿。直至同年7、8月份,12名被告人先后全部落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红钢、樊献委、秦海贞、陈海彬、薛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属数额特别巨大,5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郝国海、郑改平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彦粉明知樊献委是犯罪之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遂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