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龙在盗窃一台电视机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竟然将前来抓捕的群众打伤。5月25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小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王小龙伙同王三(已判决)等人乘坐一面包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汤阴县瓦岁乡某村村民家中盗窃一台电视机,当要离开时被几名路过的群众发现,王小龙等人遂手持砖头、铁锹、木棍等物将两名群众打伤后逃跑,经鉴定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电视机已追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龙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