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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如何处理“新农合”已报销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2-05-22 18:33:03


  当前,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赔偿权利人的医疗费因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得到部分报销的情形,对报销的部分医疗费,是否仍应该计算在损失数额中,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计算在损失数额中,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既然权利人部分费用得到报销,那么就表明其损失得到了补偿,如果赔偿义务人再赔偿该部分医疗费用,则权利人就会就同一损害获得“新农合报销利益”和“加害人赔偿利益”的双重赔偿的额外利益,这与我国民事赔偿“填补损失”的原则相悖。故受害人已经在新农合报销的费用,赔偿义务人不应再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其理由是,新农合的性质是农村医疗保障,本质上属社会保障范畴,具有国家政策性。如果因赔偿权利人医疗费获得新农合报销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那么就相当于把侵权者责任转嫁给了国家、集体和参加新农合者个人,更是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种观点认为既不能让赔偿义务人减轻责任,又不能让赔偿权利人得到额外利益。可以赋予新农合管理机构以追偿权。即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参加新农合的赔偿权利人报销部分医疗费后取得在报销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审理涉及新农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应参照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赔偿权利人既可以基于参加了新农合获得部分医疗费报销,又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从赔偿义务人处获得赔偿。赔偿权利人从新农合得到的补偿费用,是基于赔偿权利人和新农合组织之间的保险关系取得的,法院不应予以主动处理。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安中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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