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李林在外出差时,钱包被盗,身无分文的李林只好向旅馆老板刘明借钱。刘明得知李林欲借1000元后说,“你不还我怎么办”。李林称:“我可以把相机放在你处,回去后5日内肯定还钱,如没还钱,相机归你。”刘明见李林的相机市价大约为5000元左右,就答应了。李林借款后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了刘明。出差回来后,李林父亲住院,没有及时将钱归还刘明。一周后,李林联系刘明欲还钱时,刘明以已过约定还款日为由拒绝,并告知相机已归自己所有。李林不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林与刘明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但是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也就是“到期不还款,相机就归刘明所有”这条约定无效。法院遂判决刘明将相机退还李林。
流质条款是指担保关系人之间缔结的在担保义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担保物所有权直接归于担保权人所有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对流质约款禁止性规定,因此,“到期不还款,相机就归刘明所有”约定无效。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流质条约无效,主要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