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和其父亲王大与本村村民王甲在本村东北地因耕地权属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拳击打王甲的右眼部,致王甲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甲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王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民事部分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民事部分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