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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抢道起口角 相互群殴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2-05-16 18:26:13


  2012年5月15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被告人王二、王三、王四、申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1月25日下午,被害人苗某驾驶面包车行至万古镇今古营村东地小学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驾驶四轮拖拉机的被告人王二因超车发生口角,引起厮打,随后苗某面包车上的乘坐人苗守义、申某与被告人王二车上的王一、王三及后来赶来的王四等人相互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二、王三将苗某打伤,被告人王一、王四、王三将苗守义打伤,被告人申某将王一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苗守义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被害人苗某左侧鼻骨骨折拌明显移位,左侧上颌骨骨折均构成轻伤;王一两枚牙齿外伤性脱落已构成轻伤。2012年3月8日,被告人王二、王三、王四、申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一、王二、王三、王四赔偿被害人苗某、苗守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元,双方被害人均已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申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水舟    

文章出处: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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