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甲均跟随不同的施工队在滑县新区锦和新城施工,2012年1月29日14时许,双方施工队因使用塔吊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一根方木朝被害人张甲头上猛击一下,致被害人张甲头顶部钝器伤6.2CM,后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张甲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