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之间本应是合作互助的关系,谁知会因捡拾木块发生冲突,加深激化矛盾,从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2011年9月12日19时许,被害人任某某和工友下班后经过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某施工楼工地时,因以前捡拾木板的事和九号楼工地工人杨某某发生了争吵和冲突。被告人张某某看到后大喊“楼上的人下来,打他们”,在九号楼工地干活的被告人侯某某等人听到后赶来,侯某某持木板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任某某损伤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任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任某某损失,并和被害人达成协议,法院将酌情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