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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取平台衍生数据侵权行为的民事裁判规则构建

  发布时间:2026-07-14 10:34:09


论文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运营商积累的大量数据经加工形成衍生数据产品,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然而,不少第三方采取技术手段不当爬取此类数据产品用于自身经营,损害平台合法权益并扰乱市场秩序。为规制这一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增设了数据权益保护条款,但实践中对于平台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不当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观恶意与损害后果的认定仍缺乏统一规则。本文在梳理现行立法和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裁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以第13条为核心提出民事裁判规则的构建路径。一是明确平台衍生数据产品作为竞争性利益予以保护,科学界定企业对数据产品和数据资源所享权益;二是完善侵权认定规则,细化“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等不正当方式的界定标准,从主观故意和实质替代效果方面推定恶意,合理区分合法利用与不正当攫取;三是完善损害认定与赔偿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投入成本、侵权获利并探索适度引入惩罚性赔偿,以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并规范数字竞争秩序。通过构建系统、清晰的裁判规则,既有效遏制数据爬取侵权行为,保护平台创新投入和用户权益,又兼顾数据要素合理流通,从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全文共13157字)

主要创新观点:
1.研究视角新。本文立足于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聚焦平台衍生数据被网络爬虫不当抓取的法律规制问题,选取“民事裁判规则构建”为切入视角,系统建构平台衍生数据的竞争性权益属性,回应了“非个人数据如何保护”的现实痛点,以弥合实践发展与制度供给之间的张力。
2.内容观点新。明确平台基于投入形成的衍生数据产品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客体,纳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制框架,明确“不正当方式”的判断标准,同时结合数据抓取的替代性效果与市场影响综合判断其违法性。

3.对策措施新。本文提出适用主观恶意的推定规则、损害后果的实质认定标准、合理利用与维护平台秩序相平衡原则,并构建一套涵盖行为类型识别、技术手段审查、主观意图判断与后果评估的民事裁判规则体系。有助于明晰规则适用标准、统一裁判思路,为数据权益纠纷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的民事裁判路径,具有较好的理论创新价值与实务指导意义。


附件:爬取平台衍生数据侵权行为的民事裁判规则构建

责任编辑:郭会平    

文章出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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