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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法院:“我们撤回上诉,现在就付钱!”

发布时间:2024-05-09 09:27:08


    去年,李某曾为范某、杨某翻新房屋,双方定有书面合同,完工后,范某、杨某迟迟不予支付剩余4.6万元施工款,称李某装修的房屋存在漏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且范某在补修房屋时受伤,拒绝给付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谈妥。

    “桑法官,我们调不动了,需要你出马支援。”汤阴县人民法院瓦岗法庭庭长桑倩倩在收到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求援”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前期调解意见,在多次勘验涉案房屋后,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可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双方情绪十分激动,一见面便“火药味”十足,无法面对面调解,无奈之下最终判决范某、杨某再给付李某3万元施工款。

    “我不服判决,我要上诉……”拿到判决书的范某、杨某愤怒地说道。桑倩倩耐心向其做了判后答疑,细心询问范某、杨某提起上诉的真实意图,二人均称系“斗气、咽不下这口气”而上诉,并非对法院判决不服。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桑倩倩决定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结合判决书,桑倩倩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答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帮助双方分析上诉的利弊得失,最大程度消弭双方的对立情绪。

    “我们撤回上诉,现在就付钱!”经过几天多番调解,双方当事人放下嫌隙、各退一步,达成判后和解协议,范某、杨某自愿撤回了上诉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

    审判的目的不是一判了之,而是真正化解双方矛盾。用心倾听和感受当事人的心理症结,将“巡、劝、调、谈、教”相结合,才能为当事人解“法结”化“心结”,为司法审判的“后半篇文章”划上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余 嵩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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