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申请人郜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对应赔偿郜某某的修车款9800元不认可,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生效以后,黄某某仍抱有抵抗心理,认为自己年龄大,大不了不出远门。
2024年2月22日,黄某某被拘传到院后,执行干警在与黄某某简单交流后,得知黄某某对该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黄某某也愿意修理郜某楠的车,但黄某某认为,汽车配件的维修并非必须要原厂配件,只要质量达标,满足车辆使用就行。执行干警告诉黄某文,要换位思考,如果是你的车被撞坏,对方按照最低的标准赔偿,你能否接受,另外,你现在人到中年,儿女双全,家庭也幸福,因为未履行9800元的赔偿义务,到时候影响儿孙的发展,得不偿失。
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疏导,黄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打电话让家里人把钱送过来。黄某某表示,以后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再因为“赌气”,挑战法律权威。
法官提醒:
法院既是矛盾纠纷化解地,也是民情民意倾诉地。真正的案结事了,既要通过强有力的公权力震慑,也要通过法寓于理、理融于情式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