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日益增多,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
2023年6月8日,文某的亲属在某专卖店内与该店员工巩某发生口角,经派出所调解,巩某与文某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此事已经终结。事发生时文某并不在场。2023年6月10日,文某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了他人制作的视频,视频内含有此次事件解说的语音、该专卖店照片及巩某与宋某(案外人)合影照片。视频发布后转发量较高,抖音平台、快手平台均有转发,发布的视频评论区均有文某的回复。由于该视频经多次转发,给巩某与宋某心理上带来了严重的心理负担,为此,巩某、宋某向当地派出所反映,经民警多次联系,文某删除了上述视频,同时抖音、快手均将该视频下架。巩某、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巩某与他人因口角发生纠纷引发冲突,该事件经公安部门调解,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事件应就此终结。但文某通过个人抖音账号将上述带有原告合影照片的视频发布到网络空间,该行为侵犯了巩某、宋某的名誉权,文某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官耐心调解,文某当庭向巩某、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巩某、宋某精神损失费共800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谨慎!每位公民也应增强法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对个人的言行负责,共同营造好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