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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布时间:2023-09-20 09:27:02



    为倡导诚信诉讼防止虚假陈述、准确查明案情定分止争,9月1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向第三人武某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第三人武某本人到庭参与法庭调查。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杨某诉称被告李某下欠借款10000元未还,且被告李某出具有欠条。但被告李某辩称,其和原告既不相识也不存在借贷关系,实际情况是原告和第三人武某认识,该款项实际出借人为武某,原告手中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事后原告和武某就案涉欠款又重新达成了还款计划,且武某也向原告出具了一个欠条,该案系一笔债务两个欠条,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尽快准确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本院依法向第三人武某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武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了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该到庭令是该院作出的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当事人陈述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通过正式书面的到庭令的签发,督促当事人到庭诉讼、当庭对质,有助于还原事实真相、高效定分止争,更有助于推动诚信诉讼、彰显司法权威,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余 嵩    

文章出处:安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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