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虚假诉讼?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08 16:20:28



    基本案情:2019年2月,徐某某向陈某某出借款项,为了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双方通过倒签房屋买卖合同、伪造收据的方式向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徐某某向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确认该房屋归徐某某所有。徐某某虚构向陈某某购买房屋、已支付三十万房款的事实,向法院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徐某某在此过程中明知房屋买卖纠纷是虚构的,仍向法院提起诉讼,作虚假陈述,具有虚假诉讼的故意。

    审理结果:最终,徐某某以虚假诉讼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释法:虚假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人民法院将对此类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安阳中院在此提醒您: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切勿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责任编辑:余 嵩    

文章出处:立案一庭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767674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