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市法院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源头预防、非诉挺前、裁判终局的分层递进治理格局,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大格局,强化统筹协调、内外衔接、多方联动、重心前移,大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二、工作目标
2.健全治理机制。推动形成法院内外和法院上下之间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配合有力、运行顺畅、务实有效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
3.推动源头预防。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矛盾纠纷持续减少,万人起诉率逐年稳步下降。
4.巩固行业联调。矛盾纠纷多发行业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明显减少。
5.强化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率、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自动履行率稳步提高,民事一审收案持续下降,推动实现两升一降。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源头预防,扎实推动矛盾风险联控
6.深入推进“一村一法官”机制。继续实行“按乡镇划片包干”工作模式,对接法官每年2-4次到基层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巡回审判、调研走访、矛盾排查等服务,探索“钉钉打卡”考核机制,量化管理,每月通报,季度讲评,让法官走出法院主动融入社会现代化治理,提高群众满意度。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公布“一村一法官”联系名单,广泛宣传“一村一法官”典型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推进“一村一法官”机制见到实效。
7.开展“创建无讼村居示范点”工作。主动联合基层组织开展“创建无讼村居示范点”等法治创建活动,推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法官进网格”,推动形成“少讼”乃至“无讼”的法治环境。定期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发送辖区万人起诉率数据和纠纷成讼情况白皮书,为各乡镇创建“无讼村居”提供决策依据和法律支撑。
8.设立乡镇矛盾纠纷化解指导中心。推动乡镇党委、政府设立乡镇矛盾纠纷化解指导中心,由司法所、派出所、农业农村、信访等机构派员参加,吸收社会知名人士、品牌调解员入驻,推动形成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网络,打造“党建引领、三治融合、法庭指导”的镇域纠纷解决模式。
9.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结合辖区实际,与案件占比大、纠纷多发频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会商研究行业治理中的堵点难点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推动行业管理规范化。
10.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及时向重点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涉及本行业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裁判标准指引。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优势,对案件集中的行业涉诉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为主管部门加强纠纷排查和预警预测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11.加大司法建议力度。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频发高发案件、新型案件、涉诉信访和社会治理热点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对发现的行业领域内存在的政策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并做好跟踪指导和效果回访。
12.注重典型案例发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总结梳理、敏锐发现、积极培育涉及重点行业领域的典型案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提高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预判能力,推动行业加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制度建设,实现以案释法、靶向普法、警示不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13.坚持多维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普法宣传长效性、预防性、根治性优势,多措推进司法公开,线上线下多维普法。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巡回审判、“法院(人民法庭)开放日”等活动。通过“两微一端”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合同范本、风险防控须知、法律适用规则等司法信息和普法知识,实现法律宣传服务普惠及时。
(二)聚焦前端化解,促进重点板块纠纷联调
14.建立类型化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深入研究辖区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和诉讼案件发展态势,针对婚姻家事、劳动争议、道路交通、房地产、物业管理、金融等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协同相关行政单位、监管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建立类型化纠纷一站式、一体化解决机制,促进大量纠纷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妥善化解。
15.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组织联动。坚持需求导向,加大与行业性调解组织联动力度,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调解成员之间及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优势,推动调解组织对调解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纠纷进行类型化集中调解。在建设工程、医疗纠纷等领域探索引入专家进行调解。设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将业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纳入专家库,调解人员、专家辅助人员等可从专家库中产生。
16.推动行政调解效能作用发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重点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将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侵犯知识产权赔偿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作为行政调解重点,推动行政争议纠纷实质性解决。
17.发挥律师调解、仲裁优势。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吸纳品行好、业务专、善调解的律师进入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探索与安阳仲裁委员会诉裁对接机制,完善诉裁对接流程,引导符合仲裁受理范围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纷。
18.坚持类案示范机制。针对物业、金融等易发多发行业类案,立案前会同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调解方案,选取少数案件先行审理,再由调解组织对其他同类案件进行调解。推广示范性判决,对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建立“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用示范判决确定规则、指导调解、化解同类型纠纷,减少批量案件和类案诉讼。
19.加强“涉众型系列案件”治理。法院立审执部门要加强对“涉众型系列案件”的排查预警,做到信息互通互享。对于同一被告涉及案件人数众多、争议焦点共通性强的系列案件,要运用示范判决指导调解员对其他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减少诉讼程序案件数量。
(三)做实诉前调解,加强矛盾纠纷诉前联处
20.推动党委政府建设集约化“矛盾调解中心”。学习“枫桥经验”,参照滑县、汤阴县矛盾调解中心运行模式,推动全市县级地方党委政府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形成以党委政府为中心的矛盾纠纷化解大格局,将各类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组织集中到调解中心,集中工作,统一管理。对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劳务合同、物业服务等易发、频发、高发且适合调解的纠纷,优先由矛盾调解中心处理。
21.加强法院“天平调解室”建设。各基层法院统一设立“天平调解室”,选聘热心纠纷调解、具备法律知识、善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与速裁团队形成捆绑式调解模式,绩效捆绑。调解人员数量按照一审民事案件上一年度新收数量与调解员数量500:1进行配备;基层法院每个派出人民法庭至少应配备1-2名调解人员。调解人员数量不足的,可以由法官助理补齐。
22.全力推动品牌及特色调解工作室创设。打造一批口碑好、威望高、专业性强的驻法院品牌调解室,评选一批“优秀行业调解员”,创建一批“调解示范点”,推进诉前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23.加大调解经费保障力度。各基层法院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以奖代补”案件补贴机制,以每月调解案件数确定底薪基数,根据根据调解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实际效果等实行差异化补助。各基层院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好调解经费的保障作用。
24.建立完善调解台账和档案制度。各基层法院要制定调解员工作规范,对调解原则、释明事项、调解流程及时限、结案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为诉前调解工作提供指引。要加强调解员队伍管理,定期研究天平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有关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定期向市中级法院上报相关调解工作情况。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25.加强组织领导。市中级法院成立诉源治理领导小组,由中院党组书记、李杨院长任组长,中院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各基层法院院长、中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深化专项调研,加强态势研判,会商研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决策参考意见,对诉源治理工作进行全面业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院立案一庭,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调度等事项。各基层法院要根据案由数量较大的案件特点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设立婚恋家事、金融保险、建筑房屋物业、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等5个诉源治理专班,以案由对应专班,实行专班与行业协会、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诉调对接新模式。定期对新收民事案件案由进行分析研判,开展针对性的诉调对接工作。
26.完善考评考核。把诉前调解作为绩效考核重点内容,将法官及法官助理参与诉源治理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作为相关人员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融入市域治理问卷和回访反馈机制,以评价打分、调查问卷、上门回访等形式,定期让当地党委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了解中院相关部门、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参与市域治理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
27.加强宣传引导。把诉源治理作为本年度宣传重点,进一步深化群众对非诉解纷理念的思想认同。加大对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移动微法院等平台的宣传推广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善用创新思维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立足本地发展优势、人文特点,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治理模式和经验做法,打造在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诉源治理品牌,带动法院整体工作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