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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公示的域名ICP备案信息 不能认定网站为侵权主体

——北京某传媒公司诉安阳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18:29:45



裁判结果:

    经当庭向原告出示案涉域名ICP备案详细信息,指出案涉域名“yncqp.com”备案的服务器IP地址与当前服务器IP地址不一致,并向原告解释该问题,原告当庭撤诉。 

基本案情:

    北京某传媒公司诉安阳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北京某传媒公司经转授权对《美女也疯狂》等五部电影作品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安阳某公司是网站“ycnqp.com”ICP备案主体,原告发现“ycnqp.com”网站可以播放《美女也疯狂》等五部电影作品,遂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安阳某公司委托案外人注册域名并建设网站在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了ICP备案,域名停用后没有注销ICP备案,经对比网站“ycnqp.com”当前服务器IP地址与其ICP备案的IP地址,两者不一致,网址域名注册时间也与备案注册时间不一致,被告安阳某公司经营散热器销售业务。

典型意义: 

    域名(又称网址)ICP备案信息是确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ICP备案:InternetContent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但仅凭公开可查询的ICP备案信息不足以认定网站运营主体,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备案主体已非网站实际经营者,则ICP备案信息不能作为认定网站经营主体的依据。在确定网站经营者时,一般以ICP备案信息为基础,同时应比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的IP地址与ICP备案的IP地址是否一致,结合网站服务内容与被告企业性质的关系、网站域名注册信息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现实中存在盗取他人未注销域名的情况。

    近年来,著作权人起诉网站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有所增加,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和支持,但是现实中存在域名被盗用的情况,即ICP备案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域名备案机构不一致,域名使用者仅停用域名,未注销ICP备案。域名的注册机构是指域名注册服务商(如阿里云等),域名的ICP备案机构是工信部及各省通信管理局。

    域名注册是使用网站的前提技术条件,不注册域名在互联网上就没有名称,他人便无法搜索到该网站。域名的ICP备案是网站接受监管的管理措施,不进行备案的网站在中国大陆被禁止访问。域名不再交费停用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会把该域名投入市场流通,他人可注册使用,但是在工信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的ICP备案信息如果没有及时注销的话,就会出现ICP备案信息是甲,而实际使用人是乙的情况。民众对域名管理规定不熟悉,法治意识淡薄。现实中许多公司的网站均是委托专业的网络服务公司进行建设、运营,网站域名停用后,域名注册人往往不知道需要注销ICP备案,如果仅以ICP备案信息作为认定域名使用主体的依据,就会出现“张三”违法,“李四”受罚的情况,部分违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购买注册他人停用域名,利用他人未注销的ICP备案信息从事违法活动。本案的审理,对类似案件的事实查明提供更加科学的思路,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李代桃僵”。 

案例索引:(2022)豫05知民初238号

责任编辑:余嵩    

文章出处: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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