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代销模式虽然不接触商品实物,也没有发货,但是其在店铺展示的商品图片、商品名称链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代销模式实施了广告宣传行为,也实施了接收订单和货款的行为,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唯一区别是交付货物是由第三人完成,代销行为使用他商标,也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销售的发展,各种新型销售模式的商业活动不断呈现,有代销网店、直播卖货等,与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相比这些代销网店、直播卖货并不直接囤货,也不发货,其只是作为商品的宣传、推销者,接受订单后下单给供货商,由供货商将货物发送给卖家。销售模式的转变导致有些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责任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自己行为只是在介绍商品,并未直接参与商品交易的接收货款、交付货物的行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权益,即使侵权也应当直接找供货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商品的销售是包含多环节的商业活动,包括宣传推广、接受订单和价款、交付商品、售后服务等等,无论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中的多个行为,还是实施了其中的个别行为,均是在从事销售商业活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标准,均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通过本案的判决,提醒广大互联网经营者在推广销售商品的同时,一定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增加法律意识,确保所售产品无知识产权、无质量安全等问题。
案情介绍:
原告南京某服装公司是“S·Deer”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被告张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上展示介绍了包含案涉商标在内的衣服图片,商品链接里也包含案涉商标,被告是兼职经营网店,其经营网店没有存货,只是代销,接受订单后由供货商直接将商品发送给买家。
裁判理由:
圣迪奥公司依法注册取得了第1497412号S· Deer、第7396535号S·DEER\CONCEPT、第8496632号S·DEER圣迪奥、第13612147号S·DEER、第18866730号圣迪奥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上衣、裤子、裙子等服装类商品,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此,圣迪奥公司在服装类商品中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张某某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大衣上使用了S·DEER\CONCEPT、S·DEER商标,该店在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页内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了圣迪奥字样、标识,上述商标与原告圣迪奥公司的第7396535号S·DEER商标、第13612147号S·DEER\CONCEPT商标、第18866730号圣迪奥商标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在选购的过程中将其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发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鉴于被告已经将案涉侵权商品全部下架并删除商品链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文书索引:(2022)豫05知民初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