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要求,结合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和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单独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实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案件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二、尊重破产审判司法规律,科学确定绩效考核标准,将破产庭、破产审判法官单列,参照民事二审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单独考核。
三、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考核分两类情况:
(1)“清申”“破申”“清终”“破终” “清监”和“破监”字案号的案件,根据普通民事二审案件确定1件折抵5件。
(2)“强清”“破”字案号的案件,由审判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破产企业性质、职工人数、债权人人数、债权债务金额、财产数量和处置难易程度、社会影响以及合议庭的工作量、审理周期等因素,综合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分为简易、普通、复杂三类进行折抵。简易案件1件折抵10件,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复杂案件1件折抵30件。
四、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案件,1件折抵40 件;庭外重组和预重整案件,1件折抵20件。
五、年终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未审结的,可以在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基础上,根据审理进度酌情折抵案件数,今年折抵的案件数在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扣除。
六、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