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场官司一天就结束了,切实解决了我们厂目前的经营难题,法官,太感谢您了!”某拔丝厂负责人王某激动地说到。6月25日,内黄县人民法院豆公人民法庭顺利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和解。
据悉,原告王某经营内黄县某拔丝厂,被告赵某、郭某经常在原告处购买钢材,经双方结算,赵某、郭某欠王某钢材款总金额94700元。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需要资金周转,经再三催要,赵某、郭某偿还20000元后,下欠70000余元货款仍未偿还,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为了保证原告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王学方立即拨打两名被告电话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在认真听取双方诉求后,王学方法官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分期付款的时限存在分歧,于是他抓住这一重点作为调解的关键契机,围绕付款方式、时间等焦点问题进行引导释明,耐心释法明理并妥善平衡双方利益,经过协商调解、拟定方案,最终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两名被告分别于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钢材款30 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钢材款38 000元,案件圆满解决。
近年来,内黄县法院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打造涉企案件专属“快车道”,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不断强化“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意识。在涉企业纠纷中,充分考虑企业可持续经营情况,力争用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既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