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现金40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某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龙安区法院执行干警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王晓宁名下有银行存款5万余元,已划拨至申请人提供的账户。此外,被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刘某共有一套房产已办理司法查封,因该房产与案外人共有,暂无法处置,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王某的住所地,多次与被执行人王某联系,最终成功说服王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王某表示同意与申请人杜某一同到龙安区法院解决协商此事,双方在法官的沟通调解下,被执行人王某当场向申请人杜某转账40万余元,一次性悉数偿还,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