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4年3月,投资者购买了某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在宣传该产品时明确表示"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2014年5月,沪深交易所出台交易新规,管理人需增大二级市场投资。2015年8月,该产品发放投资红利后,投资者又追加了投资。同年11月,该产品净值亏损,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增大二级市场投资,严重违背之前承诺,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证券公司认为,其投资二级市场是因交易新规所致,投资者后来已知晓该情况仍追加投资,因此在计算损失时应将其获利金额合并计算;但投资者认为,其投资收益是合理获利,在计算自身损失数额时应予剔除。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久拖未决,投资者遂向调解组织申请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组织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点进行了系统的法律分析。首先,在责任判定上,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券公司因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而变更投资策略,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合同理由,但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而证券公司没有通知该投资者相关情况,其行为存在瑕疵;同时,投资者事实上已知晓该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却仍追加投资,也有一定责任。因此,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均有过错。其次,在损失数额计算上,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损益相抵原则,认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其损失时应当合并计算。最终,调解员提出将投资者的总损失金额扣除投资收益,再乘以 70%的过错责任比例,即为证券公司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投资者表示认可该方案。因纠纷发生地经营机构签署了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合作备忘录,该方案自动对证券公司发生效力,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是证券期货市场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调解案例。实践中,许多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的调解纠纷久拖未决,既占用调解资源,又耗 费双方时间精力。小额速调机制为纠纷解决和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提供了新的路径,提高了调解效率,对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投资者维权途径起到有益补充作用。根据小额速调工作机制,诉求金额较少的证券期货纠纷,市场机构通过自律承诺、自愿加入、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作出配合调解工作的承诺:一是投资者提出申请,机构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二是经投资者与机构双方同意,可启动小额速调程序;三是如投资者不同意调解结果,则调解协议对争议双方均无约束力,投资者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目前,该机制在全国各省(市)落地,实践中已有多起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