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3月18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 ( 上海 ) 股份有限公司 ( 曾用名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或"多伦股份") 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6〕2号),因多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对多伦股份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因多伦股份消极不作为的"重大遗漏" 或"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构成侵权,投资者可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主动接受刘某等 14 名中小投资者的委托,向其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并指派专业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结合案情分析投资差额损失可采用"实际成本法"。据此计算,刘某等 14 名投资者可主张赔偿损失共计 234 万余元。同时,本着"追首恶" 的原则,最终决定选取鲜言为首要责任人,并要求恽燕桦等和匹凸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 年 5 月 18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 的诉讼请求,判决鲜言赔偿 14 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 233 万余元,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等对鲜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不正当披露虚假陈述行为侵权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提供诉讼支持服务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在司法救济领域的首次"破冰"。新修订的《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并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纳入规定。《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据此,投服中心作为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接受投资者委托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值得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此次诉讼代表人机制设计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因此由于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期间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法院、投服中心等部门发布的信息,知悉与自身的权利处分相关内容,根据自身情况及意愿行使处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