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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力护航绿水青山“高颜值”

发布时间:2023-06-06 09:47:13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为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形成低碳、绿色、环保的社会风尚,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安阳中院金融庭在市两馆广场举办“司法护佑绿水青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标语、摆放展板、发放宣传页、讲解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践行绿色生态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安阳法院将牢记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肩负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谋划工作,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积极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持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创新发展,切实履行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安阳的职责任务,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大美安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典型案例

    朱某某诉某县环境保护局履行环境保护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30日,朱某某通过生态环保部12369网上平台举报了某县环境保护局辖区内某公司存在违法排放问题。并向某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了书面《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举报案件全部案卷材料。2018年9月20日,某县环境保护局对朱某某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林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某县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朱某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事项予以公开。

    典型意义:公民依法享有对环境保护信息的知情权。因环境保护与群众生活和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公民基于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待很强烈,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被修改前,个人申请环境信息公开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公民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案优先适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既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也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户某某等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户某某等人在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户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人文遗迹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破坏属于人类遗迹的古文化遗址和古葬墓,就是破坏生态环境。我国刑法为了突出保护在历史、艺术、文化、科学等方面具有很高价值的古葬墓及文物,将该罪规定为行为犯。本案中,被告多次在殷墟遗址实施非法挖掘、盗掘行为,被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葬墓的行为的司法导向,对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震慑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葬墓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安阳市殷都区某村民委员会诉某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30日,某村民委员会与某生态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为完成南水北调生态带建设任务,采取转包方式将140.7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某生态合作社从事苗木经营,某生态合作社须每年一次性按1500元/亩支付本年度土地承包费。合同签订后,某生态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20年度的承包费。殷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某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十日内给付土地承包费211095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南水北调沿岸两侧生态带建设关系南水北调水质的安全,沿线政府应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带建设。在生态带建设过程中,相关主体与沿线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既是私益合同,也具有公益性,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利益,而且还涉及到南水北调生态带建设,需要人民法院妥善予以处理。本案是涉及南水北调生态带建设的一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因流转合同纠纷妨碍生态带建设及其功能发挥的问题,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程某、乔某龙等人污染环境、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吴某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铝灰回收,将约6000吨废铝灰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程某处置。经审计,吴某滨违法所得60000元。同一时期,程某从山东等地接收废铝灰32000余吨,其中21315吨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乔某龙、黄某君、李某兵等人倾倒在安阳县等地,违法所得368020元。经鉴定,上述倾倒点的倾倒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被告人吴某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乔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程某等20多人相互配合,形成跨河南、山东等6省份涉17家企业的非法经营、处置和倾倒废铝灰产业链条。对于该系列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刑事打击,对经营、中转、倾倒等各个环节涉及的20多人依法判处刑罚。通过本案以及相关案件的审理,彻底铲除此类犯罪的滋生空间,有力打击了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余 嵩    

文章出处: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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