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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1月安阳市两级法院民事案件发生率及分布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30 10:49:36



2022年1-11月安阳市两级法院共新收民事案件60736件,占审判类案件总量的86.24%,其中新收民事一审案件50596件,较去年同期的50833件减少0.46%。安阳中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388件,较去年同期的822件下降52.79%;辖区内9家基层法院中,5家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态势,4家法院为下降态势,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一审案件分布情况及增比态势

(一)收案时间分布情况及增比态势


2022年1—11月全市法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共50596件,平均每月新收4600件,较去年同期月均收案量4621件略有减少。年初我市遭遇新冠肺炎疫情,正常诉讼活动秩序受到影响,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同比下降。其中,一月份新收民事一审案件仅2631件,较去年同期减少46.84%。二月份案件数量开始反弹,新收民事一审案件4175件,但较去年同期仍减少5.13%。全市法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量较多的月份为3—4月份、7—8月份,分别收案5358件、5223件、5319件、5933件,均高于1—11月月均收案量,收案高发期较为集中。5—6月份、9—11月份收案量均低于平均收案量,但均保持在4300件以上,收案量波动幅度仍保持在合理区间。因知识产权案件审级调整,2022年1—11月,安阳中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388件,月均收案32件,较去年同期月均收案量69件降幅较大,但1—11月整体上收案较为均衡。

(二)案由分布情况及增比态势

11个民事一级案由来看,仅有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新收一审案件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6.45%,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增长14.79%,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增长7.01%,其他案由不同程度减少。虽然存在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但大部分民事案由新收案件量的减少反映出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已经发挥作用。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中执行异议之诉占比98.87%,反映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保险纠纷占比77.6%,保险纠纷保持较大体量反映出保险领域存在规则缺失现象。

11个民事一级案由中,合同、准合同纠纷案件收案数量最多,2022年1—11月收案32853件,占民事一审新收案件总量的64.93%,其次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分别占比13.57%、9.88%,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和物权纠纷较去年同期小幅度减少,占比与去年基本持平,以上传统民事案件仍然是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人格权纠纷等新类型纠纷案件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且收案数量在前两年大幅提升后,今年收案量有所回落,分别较去年减少23.17%、21.02%.(详见下表)

序号

案由

2022年1-11月新收(件)

占民事一审案件总数比重

2021年1-11月新收(件)

增幅

1

合同、准合同纠纷

32853

64.93%

33128

-0.83%

2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6866

13.57%

6912

-0.66%

3

侵权责任纠纷

5001

9.88%

4673

7.01%

4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1978

3.91%

1723

14.79%

5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1114

2.2%

1212

-8.08%

6

物权纠纷

1012

2%

1104

-8.33%

7

人格权纠纷

740

1.46%

937

-21.02%

8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90

1.17%

768

-23.17%

9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441

0.87%

374

17.91%

10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1

0.002%

2

-50%

11

海事海商纠纷

0

/

0

/

12

合计

50596

100%

50833

-0.46%

 

从具体案件类型看,2022年1-11月新收数量最多的民事一审案件仍为借款合同纠纷,两级法院共新收14711件,占新收民事一审案件总量的29.08%。另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5.68%,收案量已连续三年增长。几类常见民事案件类型详见下表:

案件类型

2022年1-11月新收(件)

占民事一审案件总数比重

2021年1-11月新收(件)

增幅

借款合同纠纷

14711

29.08%

15240

-3.47%

离婚纠纷

5524

10.92%

5583

-1.05%

买卖合同纠纷

3968

7.84%

3933

0.88%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3447

6.81%

3374

2.1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835

3.63%

1747

5.03%

保险纠纷

1535

3.03%

1457

5.3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413

2.79%

1337

5.6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205

2.38%

1204

0.08%

劳动争议

1103

2.18%

1195

-7.69%

(三)地区分布情况及增比态势

2022年1-11月,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共新收民事一审案件5020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0.39%。其中,林州市法院、滑县法院、文峰区法院、安阳县法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较多,分别为9687件、9540件、6374件、6300件,分别占基层法院新收案件总量的19.29%、19%、12.7%和12.55%。5家基层法院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态势,上升幅度较大的为龙安区法院上升7.09%、林州市法院上升6.18%,4家基层法院较去年同期为下降态势,降幅较大的为殷都区法院下降18.21%。(详见下表)

法院

2022年1-11月新收(件)

占基层法院新收案件总量比重

2021年1-11月新收(件)

增幅

林州市法院

9687

19.29%

9123

6.18%

安阳县法院

6300

12.55%

6086

3.51%

汤阴县法院

3091

6.16%

3225

-4.15%

滑县法院

9540

19%

9653

-1.17%

内黄县法院

6067

12.08%

6098

-0.5%

文峰区法院

6374

12.7%

6325

0.77%

北关区法院

3231

6.44%

3076

5.03%

殷都区法院

3111

6.2%

3804

-18.21%

龙安区法院

2807

5.59%

2621

7.09%

合计

50208

100%

50011

0.39%

二、民事案件发生率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分析

(一)诉源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重点领域风险化解不容松懈

2022年1-11月,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总量、主要民事案由及部分常见民事案件类型收案量均实现回落,表明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市法院学习“枫桥经验”、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取得一定效果,部分矛盾纠纷实现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但民事案件仍保有较大基数,房地产市场、民生领域等重点领域的民事案件均形成较大体量,围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安全稳定风险排查化解工作丝毫不容松懈,全市法院应当强化责任担当,摸清安全稳定风险底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二)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增多

因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困境,导致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增多,该部分企业创业启动资金主要依靠银行借贷,因其承受风险能力本身较差,导致出现了产品积压、资金回笼困难等问题,不能按时偿债,借款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保持较大基数。部分借款人超出自身还贷能力进行借贷,出借人缺乏风险防控意识,未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甄别,因此产生诉讼。

(三)保险行业规则缺失,保险纠纷快速增长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同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多种因素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的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酿成保险合同纠纷。有的保险业务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提高营业额肆意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和回报,不向客户提示风险和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由此引发较多纠纷。

(四)建筑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持续增多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施工管理不规范,在合同之外通过签证变更合同内容较多,施工过程中的资料保存不完整,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情况大量存在,往来款项的性质缺乏明确界定,导致该类型纠纷频发。同时,建设工程案件由于涉及违法建筑,存在明招暗定、“黑白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建筑市场不规范,也是造成该类型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

(一)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助推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要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面力量和各种资源,形成参与诉源治理的合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纠纷源头防控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聚焦金融风险、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重点领域,通过履行司法建议职能、编发审判白皮书、强化对大数据的分析研判,促进有关部门科学决策、规范行为、消除隐患、改进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提前防控和化解重大矛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金融部门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

要严格贷前审查,依法放贷。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和审查制度,切实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及主体资格要认真加以考察,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按时收回。要加强贷后监督,依法管贷。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

(三)促进行业规则确立,健全保险纠纷解决机制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访制度,规范代理人的操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代理人则应予以严肃处理。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各种事实情况对保险人进行告知和披露,若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将有权解除合同。

(四)多部门联动,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

强化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专业审判,同时注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研究发布,切实提高司法服务建筑市场的主动性、针对性和精准性。常态化宣传建工类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加强施工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加强市场建设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监督执法常态化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建筑领域用工管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协调处理机制;建筑单位、承包单位等企业主体应严守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劳动者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余 嵩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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