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就发挥我市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我市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1.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2.商会调解范围。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3.工作目标。建立商会调解组织体系,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支持培育类型化商会调解组织
4.依托我市已有的商会、行业协会等多种类型的商会组织,两级法院和工商联要针对不同商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分类推进,将商会调解纳入商会建设,与工商联法律维权服务平台一体设计、一体建设、一体推进。着眼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无偿纠纷解决服务,大力推进商会调解,鼓励有条件的商会发起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市场化有偿纠纷调解服务。培育一批商会调解组织示范样板,推荐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
四、规范商会调解工作
5.加强对商会调解组织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吸纳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企业家、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等担任专兼职调解员,建立健全商会调解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要参照司法部、人民法院印发的调解格式文书,做到案卷资料齐全,装订整齐规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引导商会调解组织进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完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建立健全商会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
五、提高商会组织调解工作的质量
6.借助“网上工商联”建设,整合工商联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创新开展在线解决纠纷,完善在线调解程序,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7.商会调解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传承倡导自律、守法、和谐的商会文化,发挥商会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和气及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和优势,采用充分说理、耐心疏导等方式,促成民商事纠纷及时化解。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民商事规则、惯例,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通过开展商会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行业领域重大纠纷调解。
8.调解员培训。不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各种政策、法律,委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依据;授课法官结合工作实际和典型案例有针对性的对企业用工、合规经营等调处种常见的问题进行培训指导,提升调解员个人能力,提高商会组织调解工作的质量。
六、强化诉调对接与司法保障
9.积极扩大人民法院与商会调解资源的合作对接,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家、工商联和商会工作人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探索设立商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把商会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依托调解服务平台,在“总对总”框架下加快开展“分对分”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要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要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要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七、加强组织宣传
10.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商会调解工作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及时了解和反映商会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商会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
11.市工商联负责提供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的办公场所,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调解员。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组织、协调,协助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组织开展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负责推动商会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
12.市中级法院负责将调解员身份信息及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系统,并做好调解员名册的动态更新和维护,确保调解员信息完整准确,负责工作制度及流程的制定。派驻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的日常工作,包括调解案件的线上流转、线下转移。
13.建立定期沟通和工作联系制度。市中级法院和市工商联各指定一个部门作为对口联系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具体工作的沟通协调。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研讨存在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建立相关信息和纠纷处理的工作台账,推进商事纠纷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
14.要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提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民商事纠纷调解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理性维权,不断扩大商会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