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保护中小投资者普法-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日期

发布时间:2022-10-25 16:30:10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有几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在具体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对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的认定,不仅决定了哪些投资人有权提起诉讼,而且决定投资人的具体损失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

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该条文提到了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只有在相应期间内进行了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才是有可能受理虚假陈述行为影响的主体。那么什么是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实施日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揭露日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更正日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九条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基准日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金融庭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770102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