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证券群体性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二

——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7-13 11:18:33


    【裁判要旨】

    康美公司进行虚假陈述,造成了投资者投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马XX、许XX以及部分高管组织策划财务造假,审计人员杨XX违反执业准则,均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康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造假,但签字确认财务报告真实性,应根据过失大小分别在投资者损失的20%、10%及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518)成立于1997年,2001年3月19日,康美药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0518,证券简称曾为“康美药业”“ST康美”,现简称“*ST康美”。

    2020年12月31日,顾XX等11名自然人请求发起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同意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广州中院于11月12日开庭宣判。

    广州中院庭审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未按规定披露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正中珠江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康美公司实施虚假信息披露的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实施日),在知名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的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揭露日),本案权利人范围在上述期间内买入并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广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损失测算后受损投资者52037名,损失约24.59亿元。判决认定该损失由康美药业责任人向投资者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投资损失之间有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实际控制人马某田、许某瑾,负直接责任,应承担100%连带责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XX,财务总监庄XX,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XX,监事、独立董事马XX和审计机构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XX,负主要责任,应承担100%连带责任。董事马XX、董事林XX、董事李X、监事会主席罗XX、监事林XX、副总经理李XX、副总经理韩XX、副总经理王X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均非财务工作人员,过失相对较小,承担20%连带责任(约4.92亿元),江X平、李X安、张X兼职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过失相对较小,承担5%连带责任(约1.23亿元)。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证券法》九十五条第三条规定了证券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1.代表人资格方面。特别代表人突破了普通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利害关系人的限制,将原告资格直接赋予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公益组织。

    2.参加诉讼方式方面。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明示加入,即在法院发出公告后,参与诉讼的投资者向法院登记。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即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一定期间内市场上所有的受害投资者,除非有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

    3.诉讼效果方面。相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金融庭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771294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