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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系列案例之三

股权转让后还能否主张股东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2-05-20 18:30:48


    案号:(2022)京01民终40号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股东身份丧失,其知情权随之丧失,不再享有相应诉权,但是,如果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仍然可以行使知情权。

    【基本案情】中教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高某、刘某、赵某某。其中,高某出资数额300万元(占股30%),刘某出资数额350万元(占股35%),赵某某出资数额350万元(占股35%),赵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担任公司经理职务。2019年3月11日,刘某将其持有股权转让给某科技公司,2019年3月14日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现刘某以其持股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向中教公司主张查阅、复制章程、会议记录、会计报告。

    【裁判理由】现刘某已经不具有中教公司的股东资格,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持股期间中教公司特定文件资料,需要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刘某提交的审计报告结论对本案诉争事实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根据审计报告结论,可以证明本案中可能存在因其他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刘某造成权益损害的情况。但需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条件不等同于胜诉条件,初步证据同样不应当适用实质证据的证明标准加以判断。刘某提交的审计报告、部分公司对账单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以及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支持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诉求,正确。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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