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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4-13 10:38:35


    近日,汤阴县人民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被告人肖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7年9月,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肖某某并未履行判决内容。执行立案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肖某某并未依法履行执行义务,未申报财产状况。

    汤阴县人民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明,2019年2月肖某某将自己名下一辆轿车无偿过户至周某某名下,又于2021年4月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出售给胡某某,所得款项肖某某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肖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到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偿还了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肖某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近年来,汤阴县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拒执犯罪,有力震慑被执行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助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拒执受惩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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