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几年后,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法律会支持吗?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案件。
2018年,王某与张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自理。离婚后,在一段时间内,双方按照各自的安排开始了新生活。但好景不长,2019年,王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张某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王某的状况根本无法抚养孩子,不能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2021年5月,张某向汤阴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变更王某甲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王某甲,被告王某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负担子女抚养费。
汤阴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虽约定婚生子王某甲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但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正在监狱服刑,客观上已不具备抚养王某甲的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860元子女抚养费,每半年履行一次,直至王某甲年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