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率和覆盖面,推动国家、省、市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畅通惠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努力推动“一个重返六个重大”,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结合我市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惠企政策大宣讲县区行”活动,安阳中级法院今年在全市两级开展司法服务企业年活动,专门成立司法服务企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司法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制定司法服务企业指导意见同时精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更好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树立对企业保护的指导思想,确立对企业保驾护航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一)深刻认识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意义
1.优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利的客观需要,是激发企业家尤其是非公有制人士创新创业激情的重要举措。促进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创业创新创富的激情迸发涌流,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必须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市场主体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市场主体尤其是非公有制人士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我市发展。全市两级法院要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精准性,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2.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保护。结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3.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要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4.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者市场竞争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侮辱、诽谤等侵害企业家名誉权的行为,为市场主体正常经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以及市场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
5.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得判令追缴;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慎用划拨、扣押等手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等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三)依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6.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企业“举证难”问题。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特点,适时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7.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监督职能,加大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合理强化特定情形下民事诉讼对民行交叉纠纷解决的引导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8.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积极运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坚决遏制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对权利人所主张的维权费用等合理支出,根据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予以相应支持。
9.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既要注重维护资本等要素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要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创新积极性。对于劳动者未按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赔偿相应损失。
(四)依法保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10.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妥善审理各类融资类金融纠纷案件,进一步完善金融审判专业化体系,发挥金融审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金融商事活动中存在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11.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各项审理机制,充分保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确实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12.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13.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五)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14.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努力解决“执行难”,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努力兑现企业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强与银行、保险、交通、税务、工商、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动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
15.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
(六)不断完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机制
16.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17.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诉讼、仲裁、公证等有机衔接的商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中心等作用,优化信息公开、在线办理等功能,提高商事案件网上立案比例,推进电子卷宗随卷生成,保障商事主体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实现诉讼服务智能化,努力为商事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18.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掌握、准确研判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审判执行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行为规范和指引。
19.加强审判指引、司法公开和案例发布工作,统一相关案件裁判尺度。通过推行审判流程公开、庭审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强化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商事案件适用程序的规范。加大发布依法保护产权的典型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20.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推动形成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21.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宣传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审判指引作用,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22.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搭建交流沟通平台,畅通信息收集反馈渠道,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持续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及时了解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精准提供司法服务,凝聚全社会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共识,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精准制定措施方案,更好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提升商事纠纷审判执行效率
1.畅通审判执行案件立案渠道,提升立案效率
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一审和执行案件,立案部门应于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审核、及时立案,不得人为控制或阻挠立案,网上、线下申请立案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原则上应当场立案;对涉营商环境指标案件在立案阶段进行专门标注,随案移转温馨提示函,以提醒各环节承办人提高立案、审理、执行及流转效率,各相关环节承办人不得无故拖延;当场立案、网上立案的,管辖法院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受理工作,2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相应的业务庭室;跨域立案的,管辖法院应当自案件信息交换至“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后15分钟内审核完毕。
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于30日内调解完毕,经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立案部门应及时立案,不得将案件长期停滞在诉前调解环节,杜绝将诉前调解环节变相作为立案“蓄水池”的现象。
案件立案和审理期间,鼓励当事人采取诉前和诉中保全措施,提高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主动性;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部门要向审判部门查询核对裁判生效时间,准确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裁判生效自动履行期届满前,审判业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提示督促胜诉方申请执行,有效缩短生效裁判进入首次执行的间隔时间。
立案庭应当每月通报两级法院立案平均期限及调解情况,督导两级法院严格整改落实,对于无正当理由的超期立案,久调不决的予以严肃问责。
2.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
不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立案环节科学甄别分流。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逐步建立完善信息化自动识别分案系统,全面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不得人为增设承办业务庭领导“二次审批”程序。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化解,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全面推进速裁庭审机制,建立商事纠纷速裁庭,提升商业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2021年年底,争取民商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0%以上,其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30%以上。
3.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有效压缩审理期限
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节点化管理、创新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等中介行为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应简化送达方式、庭审程序、文书格式等,举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审限一般不超过20天;中院适用速裁机制审理的二审案件,一般也应在30日内审结。适用其他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也应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压缩案件审理天数,争取在1/2审限内审结。
审管办建立涉企案件台账,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开启临近审限提醒和超审限冻结,严格“日提醒、周点评、月通报、季研判”制度,有效压缩审限,促进工作落实。
4.提高一审与二审之间的案卷移送效率,缩短案件移转周期
严格规范上诉、发回重审等上下级法院之间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缩短卷宗移转环节耗时。除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外,法院应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发回重审结案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履行完毕法定的送达、告知等义务,同时将案件卷宗移转至后续法院立案。移转申请延期审理、指定管辖案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后立即移送。
2021年底,将民商事一审与二审案件间的平均移转天数压缩到30天。
立案庭应当严密关注,对超期移转情形及时通过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限期反馈,跟踪问效。
5.加强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
加强对案件审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行超审限通报、临近审限预警。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规定,明确延长、中止、暂停、扣除审限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提交审限变更申请,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落实院庭长、审判长、员额法官层级审限管理职责,认真审查审限变更申请,所有审批手续一律录入电子卷宗,坚决杜绝随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现象。
审管办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按照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审限变更信息要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公开平台自动推送,无法完成推送的,由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6.构建集中送达新模式,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
利用信息化手段,将送达业务进行集约化处理,建立健全智能、集约、高效、便捷的送达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对接“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案件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一律优先使用电子送达,实现“信息线上多跑路,线下操作少跑腿”,将法官和书记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送达难”顽疾。
立案庭应当充分利用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对需要邮寄的诉讼材料接收、流转、送达工作集约化、智能化管理,保障邮寄送达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全部送达文书在线生成、送达任务在线流转,系统自动记录送达过程,自动生成送达日志和送达报告,回填办案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同步向当事人公开。信息办应当对送达人员进行集中专业化培训的基础上,对送达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作制度、技能技巧等进行指导,提升送达实施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信息办定期对两级法院集中送达平台使用情况予以通报,对不使用或使用较少的单位和部门予以提醒和督促。
为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我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具《关于企业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很好地解决了对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单位的送达难问题。
7.加强效率管理,及时妥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
把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实效作为院领导落实审判管理职责的硬指标,将涉企长期未结民商事案件清理入法院考评体系和部门、法言绩效考核,对无法定事由或理事由的未结案件,在中院年度考核时分等次评价,在法官绩效等次确定、晋级评先中综合考虑。审管办应当持续加大对基层法院、本院业务部门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管通报力度,对本次纳入清理行动的案件,拉出清单,逐案督办,常态化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评查、问责、清理,防止边清边积。对于因司法不作为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无法定事由或正当合理事由造成案件长期未结的,启动惩戒、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办案人的责任。
8.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
一是加强立案、执行部门的协调。严格按照执行立案流转时限规定,立案部门立案后尽快将案件分配给执行法官。二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小标的案件交由小额速执团队集约化办理,类型化案件交由同一办案团队办理。三是严格执行流程期限约束。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所有案件流程节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严禁无正当理由节点超期、故意拖延执行的行为。四是加快办案进度。加大财产查控力度,综合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控措施,线上线下同时发力。快执快结,对已进入评估拍卖环节的案件,加快进度,尽快启动拍卖程序;对已拍卖成交的,及时分配、发放案款;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充分运用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功能,委托当地法院及时协助办理;对各基层法院关联案件以及多个案件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中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对于长期未执结案件,实行轮换执行、指定执行。五是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监管。各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专班要加强对案件财产申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评估、财产拍卖、案款发放等重要流程节点的监管,中院质效分析专班要加强对全市法院超期节点的督办,督办到具体案件具体承办人。六是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用足用好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增强执行威慑力,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符合拒执罪法定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院将采取定期通报与包院领导下沉督导相结合的方式,监管基层法院的落实情况。争取2021年底,首次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压缩到80天以下,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压缩到50天以下。
9.进一步压缩查控、拍卖等各执行阶段时长
一是加快财产查控进度。所有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执行立案之后,第一时间发起网络财产查控,对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能够实施线上控制的,立即采取线上控制措施。对需要线下采取控制措施的,除需要异地查控的,15日内完成控制措施。案件查控结束之后,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原则采取执行措施。对经网络查控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及时启动传统查控措施,并及时完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二是加快财产拍卖进度。坚持财产分类处置原则,快速定价、快速网拍,缩短处置周期。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优先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方式,严格在30日内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需要拍卖的,30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网络司法拍卖一次拍卖流拍的,严格自流拍之日起15日内在同一网拍平台发布二次拍卖公告。三是严格案款发放。坚持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系统,所有执行案款到账后无争议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发放完毕,应当迟延发放情形消失后,10日内必须完成案款发放。
(二)降低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
10.加大调解力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加强案件的诉前、诉中实质性化解力度,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提升案件调解率;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提升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
11.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及时办理诉讼费退费
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的减、缓、免手续,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依法及时为胜诉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线上线下办理诉讼费退费。当事人符合退费条件,必须足额按时退还,确需线下办理退费手续的,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12.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管理
人民法院、律师、当事人等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汇集的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对具体案件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进行在线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市司法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专业机构或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专业机构停止委托。
(三)提升司法程序质量
13.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制度
为优化安阳市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职能,进一步提升“执行合同”指标,继续查找在审判执行工作环节上存在的短板,在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化解、速裁程序、庭审方式、执行联动、电子送达、司法拍卖等方面,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性文件,形成指引明确有据可依的工作制度。
14.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队伍
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推动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对涉企商事案件设置2个审判团队相对集中办理,中院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业务的归口指导和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当建立专业审判团队,集中审理涉企五类民商事案件,提升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
15.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一是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准确把握失信惩戒的适用条件,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发展。二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发改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三是加快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利用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加强考核,推动联合惩戒制度化、规范化。依托 “信用安阳”和“红黑榜”平台,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拦截、自动惩戒。四是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
16.加大智慧法院建设力度,提升信息化水平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办案。严格执行“立案进网、办案在网、痕迹留网”的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坚持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控制,促进法官严格按照规程办案,实现司法活动自动化、静默化管理。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都要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推广建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嵌入法律法规和同类案件强制检索推送、裁判文书纠错、裁判结果偏离度提醒等智能化应用软件。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17.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建设
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合,加强对商业纠纷案件资源的深度挖掘分析,加大对司法大数据的公开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等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司法大数据的可利用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定期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发出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帮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完善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的漏洞。
三、成立专门办公室督促指导,更好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1.为畅通惠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努力推动“一个重返六个重大”,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结合我市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惠企政策大宣讲县区行”活动。安阳中级法院今年在全市两级开展“服务企业年”专项活动,为保证成效专门成立司法服务企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司法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
2.制定司法服务企业指导意见同时精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更好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3.建立司法服务工作平台,与企业人员保持常态化联系。汇总梳理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交办整改。
4.加强对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司法服务企业工作的督促、指导,提升服务企业工作水平和质量;
5.定期通报活动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督查考核工作全面落实情况。
6.强化督查问责,两级法院要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司法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和司法管理中,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各责任单位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充分利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刊和工作通报两个平台,对行动滞后指标落后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常态监管,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监察处要加强督查问责,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对于工作不实、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基层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找准法院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营商环境主要指标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