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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共同推动建立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07 11:31:07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送达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安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部门向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适用本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部门建立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向企业释明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优点,指导企业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告知企业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当及时进行变更,以保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建立新设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自愿注册机制。鼓励新设企业填报送达地址,作为贯穿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详细地址(原则

上以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默认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接收法律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电子送达地址。

  企业在诉讼中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法院重新确认案件中本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企业可以就其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的责任承担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十条  涉诉企业无法送达,法院及时将相关企业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中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重新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同时告知企业及时与法院联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日常审判执行工作过程中,认定企业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应及时将相关企业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  本意见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修订。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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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破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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