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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6 11:26:31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企业破产处置效率,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债权申报

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15日内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核实企业所欠缴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管理人予以核对。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不得以未缴纳罚款、税款为由拒绝管理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4、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二、税务管理

5、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前,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6、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由管理人代表企业进行申报,需缴纳税款的,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7、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需要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管理人应持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非正常户及强制措施解除

8、企业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由管理人就企业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补办纳税申报后,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后企业申领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9、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企业帐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状态期间的纳税申报。

10、税务机关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强制措施。

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四、税收优惠及信用修复

11、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2、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13、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14、重整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五、税务注销

15、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六、其他

    16、市中院和市税务局共同建立企业破产涉税工作联络机制,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涉税相关问题。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破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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