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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5 11:19:38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就破产案件受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受理破产。破产案件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同时,也要考虑受理后破产工作的可行性,注重案件受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提高审查效率。破产案件的受理审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作出裁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受理期限。在审查受理阶段,严格落实繁简分流机制,对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审理机制作出初步判断。

三、破产程序启动。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其他企业的,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出资人同意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文件。

债权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征询、决定程序进行。

四、破产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移送审查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或执行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或执行法院需补齐、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或执行法院应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的期间。

五、受理审查要件。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材料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案件管辖、债务人破产原因等进行审查,发现债务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举行听证会或听取专业人员意见:

(一)债务人账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可能涉嫌虚假的;

(二)投资人财产和债务人财产可能存在混同的;

(三)债务人未完全停止生产经营但财产下落不明的;

(四)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投资人隐匿转移可能的;

(五)债务人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企业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

(六)债务人存在大量集资债权的;

(七)存在维稳压力和职工安置等重大问题的。

对债务人有部分清偿能力的,应全面、及时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避免因程序拖沓导致债务人资产贬值;对债务人完全没有清偿能力的,应全面、审慎审查,避免债务人转移资产,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基层法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可能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应及时向中级法院报告。

六、破产立案监督。被申请债务人为国有企业,基层法院认为该企业符合破产条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中级法院破产庭备案;被申请债务人为其他企业,基层法院认为该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拟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报请中级法院破产庭审核。

    基层法院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应提请中级法院监督,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破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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