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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05 11:12:29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全市法院管理人指定工作,保证破产审判依法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结合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管理人指定原则】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指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管理人指定时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三条 【管理人选任范围】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本地管理人中选任。

第四条 【管理人选任依据与方式】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的工作,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完成,监察部门负责对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需要指定管理人的,应当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委托书、债权人或债务人破产申请及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指定管理人时间限制】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于收到破产审判部门委托书五日内选定管理人,并在当日将选定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

第七条  【参与管理人选任环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随机方式操作时,应当通知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破产审判部门人员等到场,候选中介机构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管理人随机选任环节,上述人员有权对选任过程予以监督,选任结果需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备选管理人】选任管理人,应当一并排序确定一名备选管理人,作为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九条  【管理人接受指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条 【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采取竞争的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管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

第十一条  【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接受推荐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十二条  【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第十三条  【关联企业指定管理人】多家关联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若人民法院决定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的,在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原则上由在先的破产程序的管理人担任。若需另行指定管理人,则按照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指定联合管理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从多家中介机构指定不同类别的联合管理人,联合管理人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回避】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发现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有上述回避情形的,不应指定该机构为本案的管理人。

第十六条 【债权人提议更换管理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决议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汇总债权人意见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法院决定更换或不予更换管理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十八条 【法院依职权更换管理人】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并制作更换管理人决定书。

第十九条 【新任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当由备选管理人担任新任管理人,备选管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担任管理人的,可依照本意见规定的产生程序,重新指定新任管理人。

第二十条  【辞去管理人职务】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理由不正当的,不予许可。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辞去职务未予许可,管理人仍坚持辞去职务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更换管理人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理人材料查阅】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

第二十三条 【前后管理人的工作交接】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自收到更换管理人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原管理人不能履行上述职责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原管理人接受询问】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指定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对指定管理人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指定管理人工作予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施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破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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