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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天钦申请执行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案

——对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07-22 16:16:07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和解 恢复执行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接收后又以被执行人未严格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解协议的履行虽存在瑕疵,但申请执行人已经接收履行且已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执异6号(202034日)

二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执复48号(2020510日)

基本案情

裴天钦与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豫05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裴天钦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至2017530日的所欠利息21万元”。因李智勇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于20183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2018)0502440号执行案件双方和解金额为 154 047元。李智勇于201874日前给付裴天钦50 000元、201894日前给付50 000元、2018114日前给付54 047元,共计154 047元,裴天钦同意结案;二、案件执行费6 800元由被执行人李智勇承担;三、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本案即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由被执行人按法院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视为结案。”

协议达成后,李智勇于201874日给付裴天钦5万元,同年92日给付2万元,928日给付2万元,1030日给付1万元,1228日给付2万元,201922日给付3万元,同年430日,李智勇向裴天钦的银行卡转款4 047元。201965日,裴天钦以被执行人李智勇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时间和金额履行为由,申请恢复该案件执行程序,法院于2019613日恢复执行立案,并向李智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同年621日,李智勇向法院交纳诉讼费6 800元,于201971日以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终结案件执行。

裁判结果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对被执行人李智勇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后,于202034日作出(2020)豫0502执异6号裁定:终结(2017)豫05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裴天钦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515日作出(2019)豫05执复48号执行裁定:驳回裴天钦的复议申请,维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理由

在法院恢复案件执行前,被执行人李智勇已经按照与申请执行人裴天钦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款项全部付给裴天钦,裴天钦已实际收取,可以认定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裴天钦如果认为因异议人李智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诉讼程序解决,但不能作为申请恢复执行的理由。

案例注解

在执行工作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案件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较常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对于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是否一律恢复案件执行,则要视情况而定。实践中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即不再履行,或履行部分后不再履行,对申请人及执行人员的联系不予理睬或不断推脱;二是被执行人延迟履行,被执行人虽有不满但已经接收对方的给付;三是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联系并予以督促后,被执行人在法院恢复执行立案前自动履行。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立案,并考虑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无理拒不履行的情节,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予以惩戒。

对于第二种情况,尽管被执行人延迟履行,但已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延迟履行属于有瑕疵的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和解协议的履行虽存在瑕疵,但申请执行人已经接收且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实践中,既存在被执行人逾期后在申请人催要的情况下履行的情形,也存在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确有困难,在征得同意后延迟履行的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都不予恢复执行。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声称是经申请人同意后推迟履行的,申请人予以否认,申请人又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等证据,双方争执不下。但被执行人延迟履行后申请人已经接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合议庭即据此即可作出支持被执行人异议请求的裁定,被执行人是否征得申请人同意而延迟履行的情节不影响裁定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被执行人的延迟履行毕竟属于违约,不应给予肯定性评价,客观上还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一定损失,应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并赋予其主张权利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江川龙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烟草公司资阳分公司简阳卷烟营销管理中心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本案中,如果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其造成的损失,被执行人是否征得申请人同意而延迟履行,将作为审判法官重点查明的事实,因为该情节涉及到认定双方是否达成新的和解的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对于第三种情况,其实质是以收到申请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时、还是以法院恢复执行立案时为时间节点的问题,在时间节点前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则可等同于第二种情况,按照履行完毕处理,不予恢复执行。对此,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以法院恢复执行立案时间为节点较为妥当。因为,在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一般会先联系执行人员,提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员则会尽快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如对方承诺短期内履行并有实际履行可能的,则可暂缓立案,以节约诉讼资源。如被执行人联系不上、不予理睬或没有实际履行行为,则让申请人到立案部门尽快恢复执行立案。实践中,也存在双方达成分批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收到前期大部分款项后,故意不收取剩余款项,又以被执行人违约而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因为大多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少于依照判决书执行的数额),如能查明这一情节,执行人员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通知被执行人将剩余款项交到法院执行账户或提存后作结案处理。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陈胜利、刘亚峰、郝宜春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温博、王晔、崔永清

编写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王廷印

电话:2097345  185*****

附:案例相关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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