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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法院:对暴新行等七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12-23 16:34:33


    12月18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暴新行等七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串通投标罪、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暴新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以赌博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苏存喜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震星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齐胜军因向被告人暴新行实际控制的海航物业公司反映其自行车被盗一事,与海航物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暴新行纠集多人到齐胜军居住的小区地下室对齐胜军进行殴打,在齐胜军母亲及妻子给暴新行下跪求情后暴新行仍不罢休,继续对齐胜军实施殴打。2013年7月29日,齐守昌因到海航物业公司反映家里房顶漏水问题与工作人员吴运才发生冲突,后暴新行指使他人对齐守昌进行殴打、辱骂。暴新行通过上述违法事实逐渐形成了非法影响,在此过程中苏存喜、王震星开始与暴新行相互勾结并逐步发展为恶势力团伙。2014年以来,暴新行利用其担任滑县新区暴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滑县海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纠集苏存喜、王震星等人相互勾结,在滑县新区一带实施了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团伙在滑县新区范围内共实施赌博犯罪两起;非法拘禁犯罪一起;虚假诉讼犯罪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该团伙逞强好胜、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成 郭向兵    

文章出处:林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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