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履行了60余万元执行款。
原告安阳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鉴定费等共计61121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如期履行,原告安阳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联系,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企业效益不好,没有资金给付原告。为此,执行法官一方面积极搜寻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财产线索,一方面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争取当地法院积极地协助执行案件。在多次做工作未果后,在当地法院协助下,向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决定对其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并拘留法定代表人15日。被执行人辽宁某公司收到该预处罚通知书后态度大逆转,积极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