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张法官了,这个事情老板拖了快一年了,感谢你们快速审理了我的案件,保障了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日,原告陈某向汤阴县法院瓦岗法庭送锦旗表示谢意。
2018年10月,原告陈某在被告申某承包的工地打工时受伤,原告身体多处骨折,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被告在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以后不想再承担任何费用,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合法损失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原告陈某向汤阴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应有的费用。
汤阴县法院瓦岗法庭立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张志中及时阅卷,认为该案件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依据“三快三优先”的原则,快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悬殊,调解未果。随之,张法官依法及时做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仅用了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汤阴县法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快三优先”原则,加强涉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判执行,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