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日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执行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赵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龙安区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龙安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赵某应归还欠赵某甲的借款,后赵某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2月7日,龙安区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限赵某将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海马轿车及其安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交付法院。裁定书送达后,赵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在此其间,龙安区法院还向赵某下发报告财产令,收到报告财产令后,赵某拒绝报告财产,且仍然拒绝执行法院裁定书。
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当庭认罪、系初犯,且已和解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惩罚拒不执行裁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司法秩序,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