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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优秀女干警风采录:坚守法官初心 淡泊宁静笃行

——记汤阴县人民法院宜沟法庭庭长张红霞

发布时间:2019-03-08 11:14:37



    人生感言:静水流深,素心如简。

    张红霞,女,汉族,197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自2004年到汤阴县法院工作以来,她先后在城关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宜沟法庭工作。现任汤阴县人民法院宜沟法庭庭长。

    “我喜欢办案,很享受手持法槌的神圣庄严感”。文静内敛的张红霞很少高调谈论自己的工作,但这句话却透露出深藏在她内心的坚持。自2004年到汤阴县法院工作以来,她先后在城关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工作,2017年又因工作出色,被任命为宜沟法庭庭长。时间的流逝、岗位的轮转带给张红霞的不仅是阅历、经验的积累,更多的是她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和坚守之心愈发笃定。

    用人淡如菊来形容张红霞再恰当不过,无论在哪一个岗位,她从未说过累、叫过苦,总是带着淡淡的微笑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耐心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平静如水的个性让她在处理案件时始终保持冷静、克制、理性、思辨,如同法官服上的法徽和庭审台上的法槌,蕴藏着公平正义的力量。2015年度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荣记个人三等功,2016年被授予全市法院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2017年被授予全市法院巾帼办案标兵荣誉称号。

    作为一名扎根基层法庭多年的法官,张红霞在一起起民事案件纠纷中看到了群众疾苦、民生需求,看到了利益纠葛、人情冷暖,她感到手中的案件牵连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安定幸福。为了把工作做到位、做扎实,她十分重视案件的调解工作和判后答疑工作。只要当事人对判决书不理解或者有情绪,她都会耐心为当事人讲解为何这样判决,以及依据的法律,让当事人做到心服口服、服判息诉。法庭处理的都是家长里短的小事,她常说把平凡的工作做好,就是不平凡,这需要我们多一些细致,多一些设身处地来要求自己,成为群众的贴心人。倾听如雨,润人心田,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理解,更能体现法官的坦荡胸怀和职业操守。对当事人以诚相待,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细致的为他们讲解法律知识,真正的为他们办实事,用以赢得他们对法官的尊重与信任。通过耐心做多方当事人工作,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名法官最大的欣慰。

    2018年汤阴县人民法院宜沟法庭受理了王某诉张某离婚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张某离婚,两个女儿由王某抚养,张某承担抚养费。张红霞经全面了解案情,发现王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家人介入,导致两个家庭之间产生矛盾,王某回娘家居住,王某一时气急提起诉讼。张红霞通过和王某谈心,了解到王某起诉只想给张某一个教训,让其以后好好工作,不再对家庭不管不问,并不是真心想把这个好不容易建立的家给拆散,王某也不想因离婚而影响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张红霞又做张某的工作,宽容和体谅才是夫妻和睦相处之道,男人要有男人的担当,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尽到丈夫、父亲、儿子的责任。张红霞又让王某、张某二人回顾恋爱、结婚、生女以来二人在一起温馨、甜蜜的过往,二人抱头痛哭,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给自己一次机会,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给两个女儿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同时妥善处理好原生家庭与再生家庭的关系,绝不会再因小事提离婚,说伤害感情的话。调解和好后,王某感激地对张红霞说:“你像大姐姐一样细心,教我如何处理婚姻中遇到的问题,挽救了我的家庭。如果判决离婚的话,我真会后悔一辈子。”

    2018年,宜沟法庭受理了王某、刘某诉三个儿子赡养纠纷案。王某与其妻子刘某共育有三个儿子,后来由于家庭矛盾,三个儿子拒绝赡养父母,导致王某、刘某生活及居住困难,无奈,两位老人提起诉讼。张红霞知道,赡养案件多由家庭矛盾引起,必须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在处理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张红霞到三兄弟家来回跑,并通过村委会干部、老家长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同时又向三被告讲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各项规定,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三被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不能因为兄弟间的矛盾而迁怒父母,不赡养老人。案件调解后,刘某拉住张红霞的手说:“这闺女办案可热心了,俺的养老问题不用发愁了,俺全家人都不会忘记你。”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是张红霞很喜欢的一句格言,也是她自励自勉的一句话。在她的身上,可以看到法官们肩负为民司法的使命感、坚守公平正义的敬畏心,执槌断是非、公正为民情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她执着坚守法官初心、时刻心系百姓冷暖的笃行之路。这条路上,尽管有风霜坎坷,但她会秉持信仰之灯,坚定地走下去……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中院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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