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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常中元等37人涉黑案

发布时间:2019-01-14 16:16:23


    1月11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常中元等37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常中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彭永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腾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2年不等的刑期。

    林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常中元纠集刑释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山国饮艺茶楼为据点,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常中元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彭永凯、李腾飞、原紫阳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郭伟一、王伟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林州市姚村镇及周边长期开设赌场、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并多次设局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并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强索赌债,进行一系列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林州市姚村镇及周边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形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及群众的生活秩序。

    林州法院根据上述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安阳中院扫黑办、林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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