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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宋纪伟等四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8-12-06 16:39:43


    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汤阴县人民法院对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纪伟、常高伟、肖遵发、田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聂小军逐渐纠集聂小剑、朱海顺、焦磊、李超群、常小龙、郭凯、张智文(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宋纪伟、常高伟、肖遵发、田某某等人开始在安阳市区域逞强争霸,不断树立组织的强势地位,通过长期操控涉黄组织、替人镇场、摆平事端、非法讨债、插手干涉拆迁,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形成以聂小军为组织、领导者,以聂小剑、朱海顺、焦磊、常小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宋纪伟、常高伟、肖遵发、田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在安阳市区域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四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了多起协助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

    汤阴县人民法院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纪伟等4人分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被告人宋纪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常高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肖遵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处对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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